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5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屏東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蘇碧珠
法 官 陳海寧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