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60號
ILDV,97,除,60,200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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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洪麗芬即弘揚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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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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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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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羅朝盛冬山鄉農會 │97年2月29日 │13,7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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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