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九四三號
原 告 汗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學校園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丞伯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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