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91年度,937號
CLEV,91,壢簡,937,20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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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九三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峻宏
  被   告 甲○○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若飛
  訴訟代理人 賴家驊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一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二、查被告甲○○涉有以偽造訴外人陳衡、陳昌禮印文及署押,及以詐術使原告交付 財物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等犯罪嫌疑,確 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部分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俊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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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