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75號
原 告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柎照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 告 普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吳姝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3 號 9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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