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384號
SLDV,97,訴,384,2008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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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   告 慶達彩藝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金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所指附表一、二,應補正如本裁定附表一、二所載,又原判決事實及理由第2 段第4 行關於「28,49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7,49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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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達彩藝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