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
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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