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333號
SLDV,97,補,333,200807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
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1/1頁


參考資料
泰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