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四四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平泰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零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