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465號
SLDV,97,消債更,465,2008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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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 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已提出必要支出數額及原因 之證明文件,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明章
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應填寫無債務 人。
(二)陳明債務人於債權清冊中之債務之發生原因,非記載中期 放款或現金卡放款。
(三)提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 務協商機制之協議書,並陳明從何時起未能依約履行。(四)債務人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最近6 個月 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五)債務人汽車行駛執照影本,並釋明出廠年份、排氣量、購 入價值。
(六)釋明所居住房屋坪數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其工 作及收入狀況,及債務人每月實際分擔房貸支出數額、每



年所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與水、電、瓦斯費用及房貸 貸款人之聯絡方式。
(七)釋明債務人與鄭阿雀從事北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工作內 容並提出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並陳明債務人薪資每月大 幅浮動之理由。
(八)應受扶養親屬(即鄭阿雀)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其骨折是否仍在治療中,並提出繼續診斷之證明,及每 月所支出新臺幣2000元醫療費用之證明,並陳明鄭阿雀是 否已有工作能力,及其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 釋明其他扶養義務人(包含鄭智勇、鄭雅聘、鄭玉賢)之 工作狀況及收入證明,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是否分擔鄭 阿雀之醫療費用。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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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