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7號
債 務 人 甲○○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高楚安
附表:
一、土地(臺北市○○區○○段二小段0000-0000 號)及建物 (臺北市○○區○○街280 巷7 號1 樓)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投資車都汽車有限公司資料證明文件及陳報前開公 司最近兩年營業所得情況。
三、債務人之汽車(車號EU-5800)行照影本。 四、債務人任職於車都汽車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文件及薪資轉帳 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五、房貸繳息清單影本。
六、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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