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林契名律師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 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債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 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又聲請更生 案件,經法院通知,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 狀況之報告,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債條例第44條及第46條 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陳明如附表所示事項,亦 未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之相關證明文件及 資料到院,本院為調查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是否有不合程式 或不備要件之情事,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之 狀況,爰定期命債務人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文件及資料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華瑋
附表:1.債務人有無強制執行/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2.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 之權利。
3.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 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
4.債務人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5.債務人之國稅局最近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6.債務人之國稅局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7.債務人任職於達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含
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8.債務人陳報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費用其中膳食費每月 新臺幣(以下同)1 萬元之試算表及醫療費4,000 元之 釋明性證據。
9.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連黃金葉)之國稅局最近一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
10.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 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11.債務人主要往來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最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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