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
債 務 人 甲○○
樓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秀蘊
附表:1.債務人清冊。
2.九十六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後逾30日不開始協商之證 明。
4.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據債務人所稱,我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停業,於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上仍有該筆資料之原因。 6.陳明目前是否在職中。
7.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每月新臺幣23,586元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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