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268號
SLDV,97,消債更,268,20080724,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
債 務 人 李瑞宸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秀蘊
附表:1.債務人清冊。
2.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汽機車行照影本。
5.最近二年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6.證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7.租賃契約書影本。
8. 應受扶養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