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706號
SLDV,97,拍,706,200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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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9 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 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8,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 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9 月13日起至135 年9 月12日止, 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5年9 月 14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5年9 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30,0 00,000元,並約定於上開額度內10,000,000元為週轉金貸款 、另於96年8 月15日與第三人長興婚禮事業有限公司、黃景 山、黃柏芬黃煒哲等人共同簽發,到期日為97年8 月15日 ,面額為8,000,000 元之本票乙紙交付聲請人收執,債務人 於97年1 月16日與聲請人協議,自97年2 月15日起至97年8 月15日止共分7 期,按月攤還本金,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 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申請書,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 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分別自97年6 月15日、97年6 月1 日、97年5 月16日、97年3 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 欠本金共計35,669,96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法聲 請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准予拍賣。
三、經查:聲請人為聲請拍賣抵押物,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個人綜合額 度借款契約書、變更借據契約、本票、授信約定書5 紙、申 請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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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興婚禮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