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世寶國際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0年8 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輝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 鷹公司)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 00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0年8 月17日 起至100 年8 月1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輝鷹公司復於96年3 月27日將上 開不動產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世寶國際有限公司,立有土地建 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為證,嗣相對人於96年8 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 萬元,同時開立票號TS098055, 未載到期日,金額為1,000 萬元之本票乙紙交付聲請人為執 。詎上開票款已屆清償期,相對人未為清償,尚欠本金1,00 0 萬元,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聲請人前揭聲請,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惟查,前揭抵 押權所擔保者係三陽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陽龍公司 )對輝鷹公司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雖輝鷹公司嗣將系 爭抵押權移轉予聲請人,但聲請人並未提出對三陽龍公司之 債權,前揭本票債務人為乙○○,並非三陽龍公司。是以, 本院自形式上無法認定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 已屆期,聲請人聲請施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自難認屬合法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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