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00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本可預見 將自己帳戶提供予不認識之他人,可能因此供詐騙集團以詐 術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後,再予提領運用,竟不違背其本意 ,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之故意,於民國95年底,向其子許 守鎰之女友徐嘉穗借用其於94年10月26日在華南商業銀行中 和分行所申設之第000000000000000 號存款帳戶(下稱華南 銀行中和分行帳戶)後,在不詳時間及地點,將上開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供該人 所屬犯罪集團作為存、提、匯款之用,而以此方式幫助該犯 罪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於96年1 月16日23時許(起訴書 誤載為96年3 月22日凌晨2 時30分許,應予更正)甲○○在 其臺北市大同區○○○路○ 段296 巷6 之1 號住處上網瀏覽 網頁時,發現該犯罪集團刊登販售數位相機之訊息,旋即以 電話與犯罪集團成員聯繫,表示欲購買,犯罪集團成員表示 要其先付款始能收到產品,使甲○○不疑有他,陷於錯誤, 於96年1 月17日中午12時許(起訴書誤載為96年1 月16日晚 上11時,應予更正),前往臺北市大龍峒郵局,將新臺幣( 下同)11,000元以匯款方式存入徐嘉穗之上開華南銀行中和 分行帳戶內,旋即遭犯罪集團成員提領取款,而甲○○因遲 未收到產品,方知受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罪嫌。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 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 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 法院60年臺非字77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乙○○與同案被告張國進、林志清均能預見販賣人頭帳 戶予他人係供作犯罪之用,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 罪之犯意聯絡,於95年6 、7 、8 月間,由張國進為首,陸 續招募乙○○、林志清從事收購人頭帳戶之不法犯罪行為;
乙○○向其子許鎰守之女友徐嘉穗借得如附表一編號4 華南 商業銀行中和分行(下稱華南銀行中和分行帳戶)所申設之 第000000000000000 號存款帳戶,並於95年底交予他人使用 ,而張國進除提供其自己之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帳戶外,亦 經乙○○之介紹向尤士銘收購取得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帳 戶,及向其女友陳佳玲,與游惠珠借得如附表一編號7 、8 所示帳戶。嗣張國進再將所收購人頭帳戶彙整,提供予不詳 年籍姓名綽號「施董」、「李Α」之人,做為詐騙國內不特 定被害人轉帳或匯款之用;待不知情之被害人受騙而匯款後 ,張國進、乙○○等人復依「施董」及「李Α」之指示,乘 坐由林志清所駕駛之車號8B-9801 號自用小客車至臺北縣市 等地自動櫃員機提領,或由林志清搭載上開出售、出借個人 金融帳戶之人前往金融機構提領詐得款項,並轉匯入「施董 」及「李Α」所指定之帳戶;張國進則自行由詐得款項中扣 除一成作為報酬(其再將所得報酬中之二成分給領款者;三 成分給出售帳戶者;二成分給介紹出售帳戶者;剩餘則留為 己用)。該「施董」、「李A」之人再夥同不詳之人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撥打電話給如附表 二所示之謝秀芬等人,佯稱「係地檢署人員,因發現被害人 之身分遭冒用,為保障其財產,可以協助申辦金融監控帳號 」云云,致使謝秀芬等人不疑有詐而受騙致遭轉匯如附表二 所示之款項至黃靜宜、謝桂香、尤士銘、游惠珠、徐嘉穗、 陳佳玲等人之帳戶內,再由乙○○、林志清親至自動櫃員機 提領,或由張國進等人陪同黃靜宜、游惠珠等人前往金融機 構提領款項等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起訴(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20336 號),嗣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於97年1 月25日以95年度易字第2038號判決判處 被告乙○○有期徒刑1 年10月,上訴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等 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㈡又本案被告乙○○被訴向其子許守鎰之女友徐嘉穗借用其如 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所申設之第0000 00000000000 號存款帳戶後,在95年底,在不詳地點,將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他人,供他為存、提、匯款 之用,使得持以向被害人甲○○詐欺而取得財物之事實,業 據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 ○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甲○○ 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 份在卷可稽,其幫助詐欺犯行固 堪予認定。是以,被告係以一幫助行為,分別造成2 名以上 被害人財產法益受侵害,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
本件被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為上開已確定之判決效力所 及,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 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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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 名│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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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靜宜│⑴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現名為兆豐國際商業│
│ │ │ 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
│ │ │⑵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
│ │ │ 號) │
│ │ │⑶土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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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桂香│板橋江翠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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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李有智│板信商業銀行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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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徐嘉穗│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0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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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張國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
│ │ │66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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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尤士銘│⑴中和宜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⑵安泰商業銀行延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3500 號) │
│ │ │⑶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現名為兆豐國際商業│
│ │ │ 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
│ │ │⑷土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⑸陽信銀行(帳號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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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陳佳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雙園分行(帳號00000000│
│ │ │79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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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游惠珠│⑴台北吳興郵局(台北54支局)(00000000│
│ │ │ 853527號) │
│ │ │⑵新光誠泰銀行莊敬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91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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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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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之方式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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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秀芬│95年7 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地檢署出庭通│
│ │ │25日上午│知,稱其身分遭冒用,要協助申│
│ │ │9 時許 │請金融監控,騙取謝秀芬之台北│
│ │ │ │富邦銀行帳戶及寶華銀行帳戶之│
│ │ │ │網路及電話語音密碼後,將謝秀│
│ │ │ │芬於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款新│
│ │ │ │臺幣(下同)262 萬元分6 次轉│
│ │ │ │匯至黃靜宜之上揭中國國際商業│
│ │ │ │銀行土城分行帳戶後,旋於同日│
│ │ │ │,㈠詐騙集團成員將其中182 萬│
│ │ │ │元分4 次匯至黃靜宜之上揭土城│
│ │ │ │郵局帳戶內,張國進陪同黃靜宜│
│ │ │ │於同日上午11時52分許至板橋市│
│ │ │ │國光路漢生郵局提領100 萬元現│
│ │ │ │金,張國進陪同黃靜宜又於同日│
│ │ │ │中午12時20分許至板橋市後埔郵│
│ │ │ │局提領70萬元現金,㈡詐騙集團│
│ │ │ │成員將其中10萬元匯至黃靜宜之│
│ │ │ │上揭花蓮企銀帳戶內,由林志清│
│ │ │ │於同日上午11時54分許至板橋市│
│ │ │ │文化路一段158 號統一超商內之│
│ │ │ │自動櫃員機提領10萬元,㈢詐騙│
│ │ │ │集團成員將其中10萬元匯至黃瓊│
│ │ │ │儀(另由檢察官偵查)之板信商│
│ │ │ │業銀行新莊分行帳戶內,由林志│
│ │ │ │清於同日上午11時54分許至板橋│
│ │ │ │市○○路○段158 號統一超商內│
│ │ │ │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0萬元,㈣詐│
│ │ │ │騙集團成員將其中10萬元匯至李│
│ │ │ │有智(另由檢察官偵查)之上揭│
│ │ │ │板信商業銀行員山分行帳戶內,│
│ │ │ │由乙○○於同日上午11時57分許│
│ │ │ │在自動櫃員機提領10萬元,㈤詐│
│ │ │ │騙集團成員將其中50萬元匯至夏│
│ │ │ │啟超(另由檢察官偵查)之中國│
│ │ │ │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
│ │ │ │(詐騙集團成員另將謝秀芬於寶│
│ │ │ │華銀行帳戶之存款122 萬3000元│
│ │ │ │轉匯至高游美女之鹽埔郵局帳戶│
│ │ │ │內,高游美女部分另由檢察官偵│
│ │ │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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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美玉│95年8 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地檢署書記│
│ │ │9 日上午│官,稱其信用卡遭盜刷,要陳美│
│ │ │10時許 │玉將所有存款集中至一個金融帳│
│ │ │ │戶控管,且要其至臺灣銀行五股│
│ │ │ │分行辦理語音轉帳功能並騙取得│
│ │ │ │悉密碼後,於同日將陳美玉於臺│
│ │ │ │灣銀行五股分行帳戶之存款20萬│
│ │ │ │元轉匯至謝桂香之上揭板橋江翠│
│ │ │ │郵局帳戶後,提領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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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張永正│95年8 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地檢署出庭通│
│ │ │18日上午│知,稱張永正個人資料遭人竊取│
│ │ │11時20分│,要其至郵局辦理網路功能及約│
│ │ │許 │定轉帳,因配合財政部調查,需│
│ │ │ │先凍結其合作金庫帳戶,故需先│
│ │ │ │將合作金庫帳戶內之存款轉入至│
│ │ │ │其郵局帳戶,並騙取其郵局帳戶│
│ │ │ │之網路密碼後,於同日將張永正│
│ │ │ │於郵局之存款13萬元轉匯至游惠│
│ │ │ │珠之上揭新光誠泰銀行莊敬分行│
│ │ │ │帳戶後,提領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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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曾敏倩│95年8 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地檢署出庭通│
│ │ │18日下午│知,要曾敏倩去銀行辦理電話語│
│ │ │1 時30分│音轉帳功能並騙取得悉密碼後,│
│ │ │許 │將曾敏倩於銀行之存款107 萬9 │
│ │ │ │千元轉匯至某人之第一銀行雙和│
│ │ │ │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詐│
│ │ │ │騙集團成員又將款項轉匯至游惠│
│ │ │ │珠之上揭台北吳興郵局帳戶內,│
│ │ │ │張國進陪同游惠珠於同日下午3 │
│ │ │ │時25分許至永和市○○路91號郵│
│ │ │ │局提領107 萬9 千元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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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彩雲│95年6 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法院人員,│
│ │ │29日中午│稱其身分遭冒用涉及詐欺案件,│
│ │ │12時許 │要其配合調查,為了監控其帳戶│
│ │ │ │,要陳彩雲將錢存入其新竹國際│
│ │ │ │商業銀行帳戶,及辦理約定帳戶│
│ │ │ │及語音轉帳並騙取得悉密碼後,│
│ │ │ │於同日將陳彩雲於新竹國際商業│
│ │ │ │銀行帳戶之存款47萬元轉匯至尤│ │
│ │ │ │士銘之上揭中和宜安郵局帳戶後│ │
│ │ │ │,提領一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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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陳梅卿│95年6 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法院書記官│
│ │ │26日中午│,稱其涉及詐欺案件,須依指示│
│ │ │12時許 │匯款以證明清白,致使陳梅卿誤│
│ │ │ │信為真,而於同日將其華南商業│
│ │ │ │銀行帳戶之存款140 萬元轉匯至│
│ │ │ │尤士銘之上揭中國國際商銀中和│
│ │ │ │分行帳戶後,提領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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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柯雅瀞│95年6 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地檢署人員│
│ │ │29日上午│,稱查獲詐欺集團內有其資料,│
│ │ │11時許 │要釐清其是否為詐欺集團的洗錢│
│ │ │ │份子,要柯瀞雅至銀行辦理約定│
│ │ │ │帳戶及語音轉帳並騙取得悉密碼│
│ │ │ │後,於同日將柯瀞雅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款29萬元轉匯│
│ │ │ │至尤士銘之上揭中和宜安郵局帳│
│ │ │ │戶後,提領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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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許琦珮│95年7 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法院書記官│
│ │ │4 日上午│,稱其帳戶涉及詐欺案件,要許│
│ │ │9 時許 │琦珮至銀行辦理約定帳戶及語音│
│ │ │ │轉帳並騙取得悉密碼後,以方便│
│ │ │ │加入財政部監管帳號云云,而於│
│ │ │ │同日將許琦珮於台北富邦商業銀│
│ │ │ │行帳戶之存款10萬4600元轉匯至│
│ │ │ │尤士銘之上揭安泰商業銀行延平│
│ │ │ │分行帳戶後,提領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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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林宏安│96年1 月│詐騙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拍賣網│
│ │ │16日 │站以「doggy710817 」帳號刊登│
│ │ │ │拍賣「Sony Ericsson W850i 」│
│ │ │ │行動電話之不實訊息,使林宏安│
│ │ │ │陷於錯誤,與賣方自稱「小嘉」│
│ │ │ │之人電話聯絡後,於96年1 月17│
│ │ │ │日上午11時44分許匯款9200元至│
│ │ │ │徐嘉穗之上揭華南商業銀行中和│
│ │ │ │分行帳戶後,提領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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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黃瑜婷│95年8 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地檢署人員│
│ │ │3 日上午│,稱其身分證、信用卡及現金卡│
│ │ │8 時許 │涉嫌詐欺案件,須依指示去郵局│
│ │ │ │辦理網路銀行以及約定轉帳的設│
│ │ │ │定,並騙取得悉密碼後,於同日│
│ │ │ │將黃瑜婷於台北榮星郵局帳戶之│
│ │ │ │存款7 萬4980元轉匯至張國進之│
│ │ │ │上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 │ │ │帳戶後,提領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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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沈君修│95年8 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地檢署人員│
│ │ │9 日下午│,稱其資料遭人盜用,要幫其設│
│ │ │2 時40分│立保護帳戶,要其去郵局辦理網│
│ │ │許 │路銀行以及約定轉帳的設定,並│
│ │ │ │輸入密碼,致沈君修陷於錯誤依│
│ │ │ │指示操作,於同日將其於郵局帳│
│ │ │ │戶之存款3 萬5500元轉匯至陳佳│
│ │ │ │玲之上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雙園│
│ │ │ │分行帳戶後,提領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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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郭英蜜│95年8 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地檢署人員│
│ │ │8 日 │,稱有詐欺集團冒領其身分證,│
│ │ │ │其必須匯款過去,才能證明其不│
│ │ │ │是詐欺集團,使郭英蜜陷於錯誤│
│ │ │ │,於同日12時56分至後港郵局匯│
│ │ │ │款16萬3000元至謝桂香之上揭板│
│ │ │ │橋江翠郵局帳戶後,提領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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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朱黃紀│95年8 月│詐騙集團成員訛稱朱黃紀惠在百│
│ │惠 │9 日 │利電子公司抽獎活動中中獎,獎│
│ │ │ │金港幣90萬元,要其加入會員投│
│ │ │ │資賽馬,嗣又稱賽馬中獎,須繳│
│ │ │ │手續費、保證金、節稅金云云,│
│ │ │ │要求其匯款,使朱黃紀惠陷於錯│
│ │ │ │誤,多次匯款,其中一次是於95│
│ │ │ │年8 月9 日將其國泰世華銀行帳│
│ │ │ │戶內之存款轉帳60萬元至謝桂香│
│ │ │ │之上揭板橋江翠郵局帳戶後,提│
│ │ │ │領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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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楊夢玲│95年8 月│詐騙集團成員詐稱楊夢玲中了鼎│
│ │ │10日 │豐國際旅遊公司的獎金92萬元,│
│ │ │ │必須先匯手續費云云,使楊夢玲│
│ │ │ │陷於錯誤,於95年8 月10日上午│
│ │ │ │10時50分許至三重市二重埔郵局│
│ │ │ │匯款5 萬5200元至謝桂香之上揭│
│ │ │ │板橋江翠郵局帳戶後,提領一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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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吳采樺│95年8 月│詐騙集團成員詐稱吳采樺中了展│
│ │ │10日 │順旅遊公司的獎金88萬元,必須│
│ │ │ │先匯手續費云云,使吳采樺陷於│
│ │ │ │錯誤,多次匯款,其中一次是於│
│ │ │ │95 年8月10日上午10時47分許至│
│ │ │ │林邊郵局匯款8 萬元至謝桂香之│
│ │ │ │上揭板橋江翠郵局帳戶後,提領│
│ │ │ │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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