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基小字第153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童威齊
被 告 沈永明即宜泉企業社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玖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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