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28號
KLDV,96,重訴,28,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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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   告 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   告 高鑫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承國
原   告 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丙○○
被   告 (詳後附被告名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之訴訟費用由原告平均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 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之預備合併,有客觀 預備合併與主觀預備合併之分,主觀預備合併並有原告多數 (共同原告對於同一被告為預備之合併)與被告多數(同一 原告對於共同被告為預備之合併)之類型,其在學說及實務 上,固因具體個案之不同,各按其性質而持肯定說與否定說 互見。惟其中被告多數的主觀預備合併之訴,因在法院審理 此種訴訟時,仍應就各該訴訟全部辯論,僅於先位之訴有理 由時,無庸再就後位之訴為裁判,是後位當事人可能未獲任 何裁判,致後位當事人地位不安定,與訴訟安定性原則有違 。且先位當事人與他當事人間之裁判,對後位當事人並無法 律上之拘束力,徒使後位當事人浪費無益之訴訟程序。又如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之原則,於一被告( 原告)上訴時,其效力不及於其他被告(原告)亦難免有裁 判矛盾之可能,應認為同一原告對於共同被告為預備合併之 訴不合法(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08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二、本件據原告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訴時,原以陽明 山國家山莊B社區管理委員會為被告,並聲明求為判決: ㈠被告陽明山國家山莊B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將坐落臺北縣金 山鄉○○○段硫磺子坪小段四五之三四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橘 色部分、面積三六一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上開土地返 還原告寶成公司。㈡被告陽明山國家山莊B社區管理委員會



應將坐落臺北縣金山鄉○○○段硫磺子坪小段四五之九四地 號土地上如附圖綠色部分、面積一一五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 除,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高鑫公司。㈢被告陽明山國家山莊 B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將坐落臺北縣金山鄉○○○段硫磺子坪 小段四五之七二、四五之九六、四六之四地號土地上如附圖 黃部分、面積十八平方公尺之小木屋騰空、藍色部分、面積 五八七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小木屋及上開土地返還原 告乙○○。嗣於97年1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時,原告以客觀 預備合併之方式追加後位聲明為:㈠被告陽明山國家山莊B 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將坐落臺北縣金山鄉○○○段硫磺子坪小 段四五之三四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橘色部分、面積三六一平方 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寶成公司。㈡被告 陽明山國家山莊B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將坐落臺北縣金山鄉○ ○○段硫磺子坪小段四五之九四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綠色部分 、面積一一五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高鑫公司。㈢被告陽明山國家山莊B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將坐 落臺北縣金山鄉○○○段硫磺子坪小段四五之七二、四五之 九六、四六之四地號土地上如附圖黃色部分、面積十八平方 公尺之小木屋騰空、藍色部分、面積五八七平方公尺之地上 物拆除,將小木屋及上開土地返還原告乙○○。復於97年1 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時,原告以主觀、客觀預備合併之方式 追加以後附被告名冊之229人為後位被告,並先位聲明:㈠ 被告方朝慶等人 (詳被告名冊)應將坐落臺北縣金山鄉○○ ○段硫磺子坪小段四五之三四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橘色部分、 面積三六一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寶 成公司。㈡被告方朝慶等人 (詳被告名冊)應將坐落臺北縣 金山鄉○○○段硫磺子坪小段四五之九四地號土地上如附圖 綠色部分、面積一一五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上開土地 返還原告高鑫公司。㈢被告方朝慶等人 (詳被告名冊)應將 坐落臺北縣金山鄉○○○段硫磺子坪小段四五之七二、四五 之九六、四六之四地號土地上如附圖黃部分、面積十八平方 公尺之小木屋騰空、藍色部分、面積五八七平方公尺之地上 物拆除,將小木屋及上開土地返還原告乙○○;備位聲明為 ㈠被告方朝慶等人 (詳被告名冊)應將坐落臺北縣金山鄉○ ○○段硫磺子坪小段四五之三四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橘色部分 、面積三六一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寶成公司。㈡被告方朝慶等人(詳被告名冊)應將坐落臺北縣 金山鄉○○○段硫磺子坪小段四五之九四地號土地上如附圖 綠色部分、面積一一五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上開土地 返還原告高鑫公司。㈢被告方朝慶等人 (詳被告名冊)應將



坐落臺北縣金山鄉○○○段硫磺子坪小段四五之七二、四五 之九六、四六之四地號土地上如附圖黃色部分、面積十八平 方公尺之小木屋騰空、藍色部分、面積五八七平方公尺之地 上物拆除,將小木屋及上開土地返還原告乙○○。三、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陽明山國家山莊B社區管理委員會起訴 ,固屬合法,惟原告追加以後附之被告名冊之229人為後位 被告,復就追加之後位被告部分為先位、後位聲明之訴訟部 分(即同時以主觀預備合併之訴及客觀預備合併之訴之方式 為訴之追加),應認其起訴與否屬不確定狀態,且後附之被 告名冊之229人表示不同意原告之追加,有陽明山國家山莊B 社區第九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記錄佐卷可稽,自不應准 許,故原告此部分追加之訴訟,應予駁回。原告既受敗訴判 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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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鑫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