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曾錦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附表:
一、請提出受扶養人李洪初枝、李明雄、阮翠鴛、李佳宴及 李宥蓁之戶籍謄本,李洪初枝、李明雄及阮翠鴛之95年 度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最近兩年工作及收入 證明。
二、請說明李洪初枝及李明雄有無其他子女可共同扶養?如 有其他子女,併請提出戶籍謄本。
三、請提出聲請狀所載各項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