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261號
CYDV,97,消債更,261,200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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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世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龍崑
附表:
一、提出本身有無每月薪資或其他固定收入之證明。(台端 聲請更生,卻未列出每月固定收入,若台端無每月清償 款項能力,請聲請清算,而非聲請更生)
二、提出配偶李茂成及婆婆李莊金枝前兩年之薪資、收入及 財產證明。
三、說明婆婆李莊金枝為何需要台端扶養,及有無其他子女 及配偶可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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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