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258號
CYDV,97,消債更,258,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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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吳秋永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芝瑛
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馮澤文
附表:
一、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 協商,並有聲請人簽名於其上之協議書。
二、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 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其未能清償之具體原因及理由為何 ?並提出未能清償之相關證據。
三、提出聲請人及配偶前二年內每月薪資、各項所得明細(應載 明各項所得時間、各類固定收入之起迄期間,包括本俸、佣 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資遣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
四、聲請狀記載聲請前二年內支出之項目明細及證明資料(稅金 、勞健保及強制險等費用,交通費方面,陳報起迄點及里程 數,並釋明何以財產目錄並未有機車,聲請人卻必須支出交 通費;請提出聲請人所投保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 配偶及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 保單等),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 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若無任 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提出受扶養親屬蘇致祥蘇煜軒、蘇倚稜最近二年之財產狀 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



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 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六、聲請人就受扶養人蘇致祥蘇煜軒、蘇倚稜每月實際支出之 扶養金額(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七、財產目錄:提出汽車行照、車籍資料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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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