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210號
CYDV,97,消債更,210,2008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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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昭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亦同時具狀聲請保全處分,應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 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附表一:
(一)聲請人應釋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 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陳報其餘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 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 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提出必要費用支出中生活費用、稅賦、交通之支出證明。(四)聲請人應釋明配偶是否有工作收入及負擔扶養費之比例, 並說明其需受聲請人扶養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五)提出聲請人最近薪資所得及在職證明。
附表二:
聲請人於第三人弘安藥局、輔仁弘安藥局之薪資現仍按月扣薪之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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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