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 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保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立梅
附表:
一、說明目前確實之住所在何處?是否與配偶及子女同住?是否 於戶籍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原因為何?戶籍地房屋所有權 人為何人?現由何人佔有使用?
二、聲請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書並未表明租賃地為何處,請重新 提出載明租賃地之租賃契約書。
三、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各債權銀行成立 協商之證明文件(協議書、附表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須有簽章,如已遺失或欠缺當事人簽章,請向金融機構申請 補發)。
四、前與金融機構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而 提出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清 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例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 等)並說明當時成立協商之背景、動機與先前履行協商方案 時之經濟來源。
五、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歐林春葉及聲請人之配偶最近2年之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清冊及收入證明 (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或其他資料),並提出財產 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
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 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六、請陳報聲請人之配偶及受扶養之人歐林春葉是否有領取失業 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 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 以書面說明。
七、聲請人提出所列扶養親屬歐林春葉,最近二年每月實際已支 付之扶養費用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
八、陳報聲請人與其他兄弟姊妺對於受扶養人歐林春葉如何分擔 扶養費用。
九、聲請人於聲請狀中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僅列具歐林春葉 一人,復自陳需負擔一家6口生活必要支出,則聲請人是否 漏列其餘受扶養之人?如有漏列情事,請重新陳報依法受債 務人扶養之人為何?
十、聲請人自陳因父親住院,聲請前2年須支出20萬元之醫療費 用,請提出父親罹患疾病之診療紀錄,並向醫院申請最近2 年之繳費證明提出到院參辦。
十一、聲請人本人、所列扶養之親屬及聲請人之配偶陳照艷所有 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若無任何相關 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二、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 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 保單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 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十三、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如有股票則請提 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或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如有存款則請提出郵局或金 融機構存款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 文件資料;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 書面說明)。
十四、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伙食費4萬元、扶養費 15, 000元等支出證明文件,並請詳列具體項目與相關證 據製作成表冊,以供本院審核是否必要。
十五、聲請人所列每月必須支出項目,其中關於受扶養人歐懿萱 及歐士華之水電瓦斯費、房租、伙食、交通、教育、通訊 等費用,是否僅由聲請人本人支出而配偶未分擔?如由聲 請人單獨支出前開費用,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六、聲請人自陳曾向親友多次借款,請陳報其餘非金融機構之 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 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
類。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七、何以鄭家宏新竹縣之水電、瓦斯費;柯瑞峯之水費;陳玉 娟所有汽車之燃料費、加油費均係由聲請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