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辛○○
相 對 人 乙○○
巷11
相 對 人 壬○○○
256
相 對 人 己○○○
1號
相 對 人 甲○○
巷1弄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庚○○
號
相 對 人 丁○○
號
相 對 人 戊○○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莊天成於民國80年12月間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1年6月30日,並以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債務 人莊天成於民國85年7月1日已死亡,抵押物所有權由相對人 乙○○、壬○○○、己○○○、甲○○、丙○○、庚○○、 丁○○、戊○○繼承。詎屆至清償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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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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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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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車店 │ │41-40 │建│ │ │四十六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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