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0年度,1689號
SJEV,90,重簡,1689,2002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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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六八九號
  原   告 林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義
  訴訟代理人 黃屏賢
  被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木貴
右當事人間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十一時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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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昇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