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72號
CYDV,96,訴,172,200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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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複 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
被   告 臺灣勝利鋼琴電子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院認就下列事項有再調查必要,請於庭期前10日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原告於97年7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所主張之請求權依據,其中 基於民法第354條規定所主張瑕疵擔保之效力為何?所主張之 效力係依民法何條文規定?
被告於97年4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主張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 定,原告應返還被告所交付之4部鋼琴,此部分被告主張之意 為何?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或提起反訴?
被告所交付原告之4部分鋼琴,現是否仍為原告所有?對被告 主張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原告應返還該4部鋼琴,原告 有何意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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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勝利鋼琴電子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