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徐豐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 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 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 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蔡岱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榮煌
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 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動產(如汽機車 、股票等)之增減、保險單、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 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 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二)聲請人五年內收入資料正本,現從事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每 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含薪資、津貼、獎金、紅利等), 勞保及健保投保資料(含投保單位及投保薪資),聲請人 若有其他收入來源(如租金收入、政府補助、從事多層次 傳銷事業等)亦應表明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數額、原因、種類之表冊及證明文件 ,並說明配偶應分擔之金額。
(四)聲請人配偶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二年所得資料正本 及證明文件。
(五)受扶養人魏竹君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二年所得資料
正本、在學證明、聲請人支出扶養費之明細表(附證明文 件)及共同扶養義務人林美秀(即魏竹君之母)之分擔明 細表。
(六)提出聲請人曾與銀行公會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還款 計畫書,以及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 明、是否仍在履行中,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 困難之事由及證明方法。
(七)聲請人所有汽車車號QM-6666號行車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