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1年度,676號
FSEV,91,鳳簡,676,200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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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六七六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七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
二、事實摘要: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同意在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範 圍內,擔任昱章企業有公司向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嗣昱章企業有限公司於八十 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原告借款四十七萬,約定八十七年三月七日還款,利息按 年息百分之十點五二計算,應於每月六日以前繳納,如逾期清償,除視為到期, 並按原訂利率計算利息外,並自逾期之日起,在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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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