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303號
原告 甲○○
前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有限公司永
康分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10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19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經查:本件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97年度救字 第23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該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 裁定已於97年6月27日送達原告且已確定, 有該訴訟救助案 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本件應繳納之訴訟費用,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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