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
萬零肆佰零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