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補字,97年度,6號
TNEV,97,南勞簡補,6,2008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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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
萬零肆佰零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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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