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廢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7年度,1462號
TPBA,97,訴,1462,2008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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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1462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美商‧卡斯登製造公司
代 表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卡斯登製造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訴外人耕宇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79年01月10日 以「品艾及圖PING EYE」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 細則第24條第78類之「高爾夫球、高爾夫球桿、高爾夫球座 、高爾夫球桿頭、各種運動器具、網球拍、兵乓球、球桌、 兒童玩具、羽毛球、足球」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 告核准列為註冊第499042號商標。嗣耕宇國際有限公司於85 年07月05日申准移轉商標權予正聖工業有限公司,再由正聖 工業有限公司於89年08月28日申准移轉予原告。參加人美商 ‧卡斯登製造公司於95年07月06日以該註冊商標有商標法第 57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 止使用已滿3年之情形,向被告申請廢止系爭商標之註冊。 案經被告審查,於96年12月26日以中台廢字第950285號商標 廢止處分書為「第499042號『品艾及圖PING EYE』商標之註 冊應予廢止;其註冊第516484號『品艾及圖PING EYE』防護 商標應一併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 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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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卡斯登製造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耕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聖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