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7年度,1338號
TPBA,97,訴,1338,2008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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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1338號
原   告 翁禾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住同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新加坡商吉普生石油(新)有限公司(GIBSON PET
      ROLEUM (S
代 表 人 丙○○LUAH,
送達代收人 陳啟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加坡商吉普生石油(新)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1年3 月11日以「吉普生GIBSON」商 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 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 類之「黃油、潤滑油、油精、 齒輪油、機油、工業用油、切削油、研磨油、皮帶油」商品 ,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 嗣新加坡商吉普生石油(新)有限公司於95年1 月2 日以系 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 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以96年 8 月14日中台評字第950018號商標評定書為「第00000000號 『吉普生GIBSON』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 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新加坡商吉普生 石油(新)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 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新加坡商吉普生石油(新)有限 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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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翁禾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