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7年度,1319號
TPBA,97,訴,1319,2008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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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131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潛龍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住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潛龍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漢宇企業社葛健一前於民國(下同)91年10月7 日以「汽車用避光墊之活性碳過濾網結構」(下稱系爭案)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申請案,旋即 申請更正申請人為葛健一,經被告審查准予專利,於公告期 間因他人對之提起異議,乃於92年11月24日修正申請專利範 圍,案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確定後,發給新型第226386號專利 證書,並申准將專利權讓與原告。嗣潛龍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以系爭案違反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 經被告審查,於96年11月26日以(96)智專三㈢05056 字第 096206584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 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 撤銷,潛龍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 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潛龍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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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潛龍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