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3246號
TPBA,96,訴,3246,2008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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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246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 律師
      吳世宗 律師
複代理人  湯東穎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代 表 人 師豫玲(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庚○○
      辛○○
參 加 人 台北市電機技師公會
代 表 人 己○○
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 律師
      詹芝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人民團體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7 月10日辯論
終結在案。茲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 判 長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許瑞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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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