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246號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 律師 吳世宗 律師複代理人 湯東穎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師豫玲(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庚○○ 辛○○參 加 人 台北市電機技師公會代 表 人 己○○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 律師 詹芝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人民團體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7 月1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 判 長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