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48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丘欣(局長)
被 告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呂莉莉(代理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行政執行處
代 表 人 乙○○(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6 月19日
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
並定於97年8 月7 日上午10時1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楊 莉 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