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2285號
TPBA,96,訴,2285,2008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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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285號
原   告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世洋(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丘欣(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
6月12日判決(96年度訴字第2285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第15頁第1行及判決正本第14頁第12行所載「功能與特徵顯然相同」,應更正為「功能與特徵顯然不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 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楊 莉 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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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