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4448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齊元寶貿易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玖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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