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7年度,1252號
TCEV,97,中補,1252,200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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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25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泰寬度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
9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繳納,及提出被告雲泰寬度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被告羅人友、邱順嬌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繳與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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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泰寬度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