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1年度,721號
KSEV,91,雄簡,721,200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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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七二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律師
  被   告 慶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参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参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面額新臺幣(下 同)三十萬元、票號AW0000000號、以大眾商業銀行前金分行為付款人 之支票一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詎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向付款人為付款 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爰訴請判命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票款及法 定利息等語。其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則為:支票是乙○○前妻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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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