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小字,97年度,42號
TCEV,97,中勞小,42,2008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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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小字第4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宏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1 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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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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