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85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送達代收人 徐志青
債 務 人 戴貴枝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下同)8,923元,及自民國97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3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92年3月10日與債權人簽訂「
現金卡融資契約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
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盧軍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