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685號
KMDV,97,促,685,200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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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85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送達代收人 徐志青
債 務 人 戴貴枝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下同)8,923元,及自民國97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3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92年3月10日與債權人簽訂「
  現金卡融資契約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
  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盧軍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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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