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貸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97年度,799號
TYEV,97,桃簡,799,20080731,1

1/1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灣海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吉本輸出製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桃簡字第799 號請求返還借貸物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7 月31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鈦興CTP沖版機壹台交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與被告於民國97年2 月1 日簽訂契約,約定由被告向原告採購產品,並由原告提供鈦興CTP 沖版機1 台(下稱系爭設備)借予被告使用,並約定於合約期限內,若被告有違約情事,應無條件退回原告提供之設備。惟被告自97年2 月至3 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印刷耗材數批,原告均依約交付,詎被告一再拖延付款,原告遂依前揭契約請求被告交還系爭設備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合約書、月結單、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139 號支付命令各1 份為證,經核屬相符,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 鄭敏如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海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本輸出製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