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管理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97年度,1388號
TYEV,97,桃小,1388,200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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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1388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麗寶經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2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第4 法庭(桃園市○○路120 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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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