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97年度,395號
SYEV,97,營小,395,2008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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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耀勝
      許立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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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