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648號
上 訴 人 新文京開發出版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洪宗藉
上列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對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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