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59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美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牌
照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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