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調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隨心園造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睿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於台北市○○○道○段407巷20弄 39號8樓,且依兩造所簽訂之內湖廠辦設計委任契約書第10 條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兩造均為法人,故合意管轄之約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仍有適用 ),此有原告提出之內湖廠辦設計委任契約書影本乙件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