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7年度,2228號
PCEV,97,板小,2228,200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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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2228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222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7月2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94年8月2日以總價新臺幣(下 同)71,460元,向訴外人資優文化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嗣更 名為「資優數位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資優 公司」)購買國中英文、數學、自然課程之頂尖資優生有聲 教材,並填寫分期付款買賣申購契約,雙方除約定買賣價款 自94年9月11日起至97年8月11日止分36期,於每月11日攤還 1,985元,買方如不履行或怠於履行上述義務時,所有未到 期分期價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即償還外;同時與原告更名前 之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新資融公司」)另 行約定,賣方於契約生效時已將其得請求買方支付分期付款 之權利,讓與台新資融公司;其後被告僅繳納24期款項,自 96年9月份起未再繳款,尚欠12期共23,820元價款未還,即 應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分期買賣申 購契約及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聲明請求被告給 付23,820元及自96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等語,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台北市政府函、公 司變更登記表、分期付款買賣申購契約書書、消費者信用貸



款契約書、統一發票、繳款單、應收帳款轉讓合約書、特約 商申請表格、照片各1紙、攤還收息紀錄查詢3紙、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網頁2紙、廣告宣傳單11紙等影本為證,被告未到 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否認或舉證,自應認原告之主張屬實 。
三、查原告填寫之分期付款買賣申購契約既載明賣方於契約生效 之同時已將請求買方支付分期付款之權利及依買賣契約所得 享受之一切權利及利益,讓與受讓人及次受讓人,並於契約 書正面左上方明顯處印有「台新資融」文字,背面上方印有 「台新資融輕鬆分期專案」等文字,復於背面右下方加蓋「 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件交易及契約印章,即已將 債權讓與之事實以契約文字提示、通知被告;且此項債權讓 與通知係屬觀念通知之事實行為,經以言詞或文書為之即生 效力,不需經被告承諾,則資優公司讓與買賣價金債權讓予 原告之通知於被告簽名時即生效力;參照分期買賣申購契約 第9條後段約定:「關於因契約所生之標的物瑕疵擔保、保 固、保證、售後服務或其他契約上之責任,仍應由賣方負擔 之,買方應向賣方請求履行此等責任或義務,受讓人不必就 標的物有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承諾或保證」,可見原告僅為分 期付款買賣契約應收帳款債權之受讓人,係單純之債權讓與 ,並非契約承擔。
四、按法院就原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依職權適用法規,判斷 其法律上之效果,固不受原告所表示法律見解之拘束,而得 以審查前述約定條款之效力;惟被告既未到庭就其與資優公 司間之買賣關係提出任何抗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88條 規定,即不得就其所未主張之資優公司倒閉乙事是否影響買 賣價金之請求為審查,是以前述分期買賣申購契約第9條約 定之效力如何,自可置而不論。又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 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而被告自第25 期起未再繳款,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第8條約定,即喪失 分期付款之權利,受讓買賣價金請求權之原告,自可請求被 告給付一次付清餘欠之價款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從而原告依 分期買賣申購契約及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明請求被告 給付23,820元及自96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訴訟標的金額在500,000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酌定 被告得免假執行所應提供之擔保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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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資優數位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