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1年度,2168號
KSEV,91,雄簡,2168,200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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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一六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住台北市○○○路○段二一九號八樓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今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 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向原告購買鋁門窗貨品,供使用在 「料總庫營舍整建工程」,並由被告之員工即訴外人洪辛鐸代表簽立訂貨合約書 、訴外人尤四江簽收貨品,價金計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三十八萬七千六百十四 元,惟被告尚有四十三萬四千一百三十五元貨款未給付,爰依貨款請求權請求判 令被告應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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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今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