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17號
原 告 楊欣叡
被 告 李朝永
林文牽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105年度易字第576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
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楊新叡」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欣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 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且刑事判決文字,顯 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上開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